互联网支付相关协议
- 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
您阅读确认借款协议后即视为您向借出人发出借款要约,该要约有效期与您开通余额宝分期服务的期限一致,有效期内发生的借款业务将适用您确认的该协议内容,同时您一并确认接受有效期内该借款协议在必要情况下的条款修订。
互联网支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及淘宝平台经营者(具体请见“定义”条款)与用户(以下简称“您”)就互联网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支付宝、淘宝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 粗体下划线 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一、定义:
淘宝平台经营者:指法律认可的经营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家淘宝平台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本协议中各家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可单称或统称为“淘宝”;“淘宝平台”指由淘宝运营的网络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阿里旅行·去啊网,域名为alitrip.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
互联网支付:指支付宝提供的包括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国际支付、花呗等在内的安全、先进的支付手段,以帮助您实现货币收付或资金流转。在确认本协议并开通本服务后,您的淘宝店铺将被标志“ ”标识。
快捷支付(含卡通):指支付宝/淘宝会员(持卡人,下文或称“买家”)向支付宝提交付款指令,继而支付宝将上述付款指令发送到对应的银行进行校验或预授权操作,并根据银行的授权指令,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快捷支付(含卡通)分为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和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根据付款期限分为全额支付和分期支付。
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宝的服务跳转对应银行的网上银行进行付款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国际支付:指买家通过支付资金流和/或信息流经中国大陆境外机构处理的支付工具完成向您付款的服务。
花呗:指买家在线申请”花呗“服务后,由支付宝根据买家的付款指令进行操作,完成买家向您付款的服务。
交易流量(交易款项):指买家通过本服务向您成功支付的货币总量或买家与您之间通过本服务完成的资金流转总量,在本协议中亦可能使用“单笔交易流量”的术语,指单次支付或单笔资金流转中涉及的上述货币量或资金流转量。交易流量由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统计,并作为支付宝向您收费的依据。
服务费用:指您因使用本服务而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该服务费用依据交易流量(交易款项)及本协议中支付宝向您明示的费率共同确定。
拒付:指实际的持卡人或账户持有人在银行卡或支付宝账户内款项支付后的一定期限内(具体以银行卡组织、银行或其他合作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向上述机构或支付宝申请拒绝支付账单上的某笔交易款项。
二、服务费用及开票事宜:
您理解并同意,您使用本服务须向支付宝支付一定的软件服务费。 其中,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花呗、国际支付收取的软件服务费为单笔交易流量(交易款项)的百分之一;借记卡快捷支付(含卡通)暂不收取软件服务费。支付宝将实时从您收取的交易款项中扣取相应的软件服务费用,且该笔手续费在收取后将不因任何原因退返(包括但不限于退款)。 支付宝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及产品费用策略的需要,随时调整向您收取的服务费用标准 ,但在调整前将通过您名下任一支付宝账户邮箱或在支付宝网站以公告的方式通知您,上述通知构成了本协议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支付宝发送上述通知之日起,如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支付宝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您收取服务费用;否则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立即联系支付宝/淘宝要求关闭本服务)。如您已支付了相应的费用,则买家使用信用卡快捷支付(含卡通)、信用卡大额网银支付服务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无须另行向支付宝支付相应的支付服务费用。
您认可本服务的使用记录数据、交易金额数据等均以支付宝/淘宝软件系统记录的数据为准。
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向支付宝累计支付软件服务费达到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或本协议因任何原因终止后的15个工作日内,您可要求支付宝向您开具与开票当时您实际支付费用等额的软件服务费发票,并按您提供的地址信息以快递的方式寄送给您。
三、服务使用规范:
您同意并保证,在使用本服务时应严格履行如下约定:
1、您应本着“遵纪守法”的原则严格遵守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有违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所禁止的产品/服务的销售。
2、您应本着“审慎交易”的原则了解并遵守与支付宝合作的银行卡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中国银联、VISA、MASTER、JCB、AMEX等)、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则(包括但不限于现行有效或后续变更、新增的规则,具体以涉及的互联网支付类型为准)。
3、您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使用本服务,不得利用本服务从事产品订购页面(“淘宝卖家服务-互联网支付服务”页面)说明中明确的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的销售;亦不得违规将暂不开放类目的产品/服务发布在开放类目下使用本服务。暂不开放的类目以订购页面实时公布的信息为准。
4、您应本着“了解买家”的原则妥善保留与本服务相关的一切凭证,上述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订单号、买家姓名、交易日期、交易金额、所购商品或服务内容、收货地址、收货人签收单、发货记录、物流凭证、交易过程中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包括交易过程中的交易变更等可以证明实际履行与双方的约定一致的信息)等。 同时,您须有效约束您委托的物流机构送达您的交易物品时的签收标准:即明确须为您的买家本人签收,如您的买家委托他人代收的,签收凭证中须有授权证明及“**代**收货”的字样。您应自交易成功之日起将上述一切凭证至少保存两年。
四、本服务涉及交易风险的特别约定:
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 支付宝认为交易存在异常或风险的(例如交易的支付宝账户或银行卡被他人盗用),有权不经通知而采取一定的措施以控制风险,这些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取消交易,并将买家已支付的交易款项退回;2)止付交易款项;3)暂停或停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者支付宝为您提供的其他服务。 对于上述第2)和3)项的限制措施,如支付宝根据您提供的或支付宝掌握的证据判断上述风险已解除或得到合理控制,支付宝将解付款项或恢复提供本服务或其他服务 在支付宝邮件通知您与买家的交易存在风险时,您有义务配合支付宝采取相关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停止发货、向物流公司召回已发出的货物及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第三条第4点约定)。
您同意,当您的交易款项中涉及拒付交易的, 支付宝可能会止付您支付宝账户内相应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可能产生的银行卡组织仲裁费用) ,您应在收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5个自然日内按要求提供相关凭证(详见本协议第三条第4点约定)。 因您在约定时间内无法提供相关凭证或提交的凭证经银行卡组织、银行、其他合作机构或支付宝判定为无效或效力不足而导致拒付成立,您须在接到支付宝邮件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因此导致的所有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损失、仲裁费用、支付宝因您未能成功证明该笔交易出自持卡人的真实授权所导致的惩罚性或其他类型的损失比如持卡人拒付成功、支付宝根据承诺或规则向持卡人承担补偿责任所产生的损失)。 您同意,对于拒付处理过程中因款项止付、支付宝账户暂停或停止使用等所产生的损失,支付宝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终止服务的特别约定:
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支付宝/淘宝有权终止为您提供本服务,且您的淘宝店铺中“ ”标识亦会被取消。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您所在国家或地区之法令及相关国际惯例,将本服务用于任何非法目的或利用本服务从事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之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1)、侵害他人名誉权、隐私权、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等合法权益。
(2)、违反依法定或约定之保密义务。
(3)、冒用他人名义使用本服务。
(4)、从事不法交易行为,如洗钱、贩卖枪支、毒品、禁药、盗版软件、黄色淫秽物品及其他支付宝/淘宝认为不得使用本服务进行交易的物品等。
(5)、提供赌博资讯或以任何方式引诱他人参与赌博。
(6)、违反《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使用银行卡,或利用本服务进行信用卡套现。
(7)、进行与您或买家宣称的交易内容不符的交易、使用本服务从事禁止或暂不开放类目的交易及不真实的交易。
(8)、从事任何可能含有电脑病毒或是可能侵害本服务系统、资料之故意行为。
2.违反您与支付宝/淘宝签署的任一协议、在网站公布的规则的(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
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您已不符合淘宝网站公布的本服务申请标准的。
4. 本协议有效期内,因国家相关主管部门颁布、变更的法令、政策导致支付宝/淘宝终止提供约定服务的。上述情况下不视为支付宝/淘宝违约,双方应根据相关的法令、政策变更协议内容。
六、支付宝/淘宝权利及义务:
支付宝/淘宝负责受理涉及本服务相关问题的投诉并处理因此产生的纠纷。
支付宝/淘宝设立业务咨询和联系电话,负责解答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各种疑问,并及时解决双方在数据对账、资金流转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您同意支付宝/淘宝在必要时有权将您的相关交易信息提供给银行卡组织、银行及其他合作机构、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进行核查,支付宝/淘宝会及时告知您获得该等信息的机构名称及披露的交易信息内容,但上述机构要求保密的情况除外。
您授权支付宝/淘宝有权留存您在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数据信息并提供给关联公司,以供后续向您持续性地提供相应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将本信息用于向您推广、提供其他更加优质的产品或服务)。
您理解并同意,您在使用本服务的过程中,因支付宝/淘宝自身原因导致您发生相应损失的,支付宝/淘宝仅就因此给您造成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在任何情况下,支付宝/淘宝不就您的利润、商誉、资料损失或其他损害承担任何间接、附带、特别、衍生性或惩罚性赔偿。 为有效提供服务,支付宝/淘宝将针对本服务不时进行系统维护和升级。本协议三方均同意,届时支付宝/淘宝仅须提前在支付宝/淘宝网站发布公告即可,系统维护及升级过程中产生的服务中断或不稳定状态,不视为支付宝/淘宝违约。
七、其他
您同意,支付宝/淘宝有权根据您的风险程度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中止或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或降低您通过本服务进行收款的限额。
您确认,因您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支付宝/淘宝损失的,您应赔偿相应的损失。如果您未主动赔偿的,支付宝/淘宝有权从您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相应款项,并就不足部分向您保留继续追索的权利。
本协议有效期为一年,自本协议包含的任一服务开通之日起起算。协议到期后,双方均无异议的,则本协议自动续期一年,以此类推,次数不限。
您同意,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因支付宝/淘宝与您就本协议的签订、履行或解释发生争议,双方应努力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支付宝/淘宝和您均同意由中国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管辖审理任意双方或三方的纠纷或争议。
本协议内容包括协议正文及所有支付宝/淘宝已经发布的或将来可能发布的支付宝/淘宝服务的使用规则。所有规则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协议正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若您在本协议内容发生修订后,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则视为您同意最新修订的协议内容;否则您须立即停止使用本服务。
本协议未尽事宜,您需遵守支付宝/淘宝网站实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淘宝服务协议》、《消费者保障服务协议》及其他相关规则。
本协议的纸质版仅供参考,纸质版本与电子版本不一致的,以支付宝/淘宝在其网站上展示的电子版本为准。
“余额宝分期”业务开通协议, 又称“增利宝基金份额分期业务开通协议” (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天弘”)与商户(以下简称“您”) 基于您在淘宝平台为您的客户提供商品或服务赊销(以下或称“赊购”、“延期付款”)的场景需求, 提供客户 增利宝基金份额冻结、解冻、赎回等配套综合服务所订立的有效协议 。您通过网络页面点击或以其他方式确认接受本协议,即表示您与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确认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本协议任何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确认及后续操作。
一、术语与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增利宝货币基金: 指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由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募集及管理,并于2013年5月29日正式成立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代码:000198)。
2.赊购/赊销/延期支付:是指您同意您的客户(以下简称“客户”)通过淘宝平台向您 购买商品或服务时,承诺冻结其增利宝基金份额作为赊购到期日支付货款的保障,以先行取得商品或服务,并在确认收货后延期一次性或分期向您偿还货款。
3. 增利宝基金份额分期:是指您的客户在确认付款时,为了参加您提供的赊销活动,需要同意授权您向天弘发送指令,冻结在确认付款时刻其与当前该笔赊购订单金额等额的增利宝基金份额,并在赊购到期日一次性或开始分期解冻、赎回,以赎回款项用于向您支付货款。
4.赊购订单金额:又称“赊购金额”,是指客户在确认当前订单时,因接受您提供的赊 购服务而产生的应付货款金额,不包括使用余额、银行卡、红包等方式支付的订单金额。
5.赊购到期日:又称“到期付款日”,是指根据您提供的赊购服务内容,客户应当以增 利宝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一次性或开始分期向您偿还货款的日期。
6.冻结增利宝基金份额:是指客户同意授权您向天弘发送指令,冻结在确认付款时与赊 购订单金额等额的基金份额,作为赊购订单的支付货款保障。
7.解冻、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是指客户同意授权您在赊购到期日向天弘发送指令,解 冻其与确认付款时刻应付货款金额等额的增利宝基金份额,并快速赎回该部分增利宝基金份额。
8.等额:是指以确认付款时刻客户的增利宝基金份额价值为计算标准,冻结、解冻与赊 购订单金额同等价值的增利宝基金份额。
9.偿还货款:是指您根据客户授权在赊购到期日向天弘发送指令解冻、赎回其增利宝基
金份额,并将该赎回款项用于偿还赊购订单金额。10.淘宝平台的经营者:是指法律认可的经营平台网站的责任主体,淘宝平台网站(简 称“淘宝平台”)包括但不限于淘宝网(域名为 taobao.com)、天猫(域名为tmall.com)、一淘网(域名为etao.com)、聚划算(域名为ju.taobao.com)、阿里妈妈(alimama.com),本协议项下各淘宝平台的经营者可单称或合称为“淘宝”。有关淘宝平台经营者的信息请查看各淘宝平台网站首页底部公布的公司信息和证照信息。
11.合同签订地:杭州市西湖区
二、服务内容
(一)您提供的赊购服务内容
1. 您承诺,当客户选择“增利宝基金份额分期”时,将向客户提供以下赊购服务:
(1)客户在确认付款时可无需先行支付全部或部分货款,您将按照客户订单先行向客户发货。针对同一笔订单,部分货款客户可不采用赊购方式,而用银行卡、集分宝、红包等方式支付 。
(2)客户可以且应当在确认收货之日后第30天支付货款。确认收货之日后第30日为赊购到期日。
(3)在确认收货之前,客户仍可进行退款、退货或者取消交易;若客户发生退款、退货或取消交易,赊购金额将相应减少或取消。
2. 您同意,本协议项下您所提供的赊购服务将作为您所处淘宝平台统一交易规则的一部分,淘宝平台经营方有权持续修订、完善并享有最终解释权,同时根据赊购服务规则,开发、设置淘宝平台的相应系统功能并为您代为自动发送相关业务指令,以实现本协议目的。
3. 若您为客户提供其他方式的赊购服务,您应当事前与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等各方协商一致并签订有效的协议,否则您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赊购风险。
(二)天弘服务内容
1. 为了使用您为客户提供的赊购服务,通过天弘提供的冻结、解冻、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的服务,获得偿还货款的保障,您承诺如下:
(1)在确认付款时,根据客户授权,您应向天弘发送指令冻结其增利宝基金份额;
(2)在赊购到期日,根据客户授权,您应向天弘发送指令解冻、赎回其增利宝基金份额;
(3)在确认收货之前,若发生退款、退货或取消交易,根据客户授权,您应向天弘发送指令按照赊购订单金额变更等额差额部分,解冻增利宝基金份额。
2. 客户在选择“增利宝基金份额分期”时,您承诺将根据上述不同情形即时向天弘发送相应指令,且您同意在淘宝平台系统上实现根据上述不同情形自动发送指令的功能。天弘仅按照您的指令做相应的业务处理,并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
三、权利与义务
(一)您的权利与义务
- 您确认淘宝经营者可委托支付宝合作提供本协议项下配套的支付服务。
因客户支付宝账户被暂停/停止/冻结(包括但不限于司法冻结、因账户存在风险进行的暂停/停止服务等情况)以及客户主张未经本人授权等情形导致客户支付宝无法提供配套支付服务的失败,并由此导致客户无法以增利宝基金赎回款项向您偿还货款的,淘宝经营者可将失败结果反馈给您并协助您与客户协商处理,但是淘宝经营者或支付宝不承担任何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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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同时理解并接受,淘宝平台经营者出于为客户提供流畅、优质、统一的服务体验考虑,客户可 按照担保交易流程购买商品或服务,使用增利宝基金份额分期:(1)当客户确认购买或订单时,您将为客户提供赊购服务,针对赊购订单金额,您将不再要求客户按照原担保交易流程要求先行支付,改由您根据客户对您的授权向天弘发送指令冻结其 增利宝基金份额 ,以保障客户在赊购到期日偿还货款;(2)当客户确认收货时,针对赊购订单金额,您将无法收到款项直至赊购到期日,您向天弘发送指令解冻、赎回 增利宝 基金份额,由客户以赎回款项用于偿还货款。(3)当出现退款、退货或取消交易情形,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将根据本协议约定进行相应的业务处理。
3. 您应当为客户提供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优质可靠的商品或服务,与客户自行协商 双方买卖关系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变更、中止/终止、解除等事宜,自行处理由此引起的相关客户投诉及处理。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不因您与客户之间的买卖纠纷承担任何责任。
4. 您应确保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交易以及赊购服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 政策规定,否则天弘有权立即单方面提前终止本协议。
5. 您应确保本协议项下向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所发送的指令均已获得客户授权, 包括且不限于冻结、解冻、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等。否则,您应承担由此导致的一切责任并负责赔偿,包括但不限于您淘宝平台经营者及天弘向客户的赔偿等。
6. 若客户主张未授权您发送上述指令,您应在收到淘宝平台或天弘通知后5个工作 日内,按通知具体要求提供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物流发货及签收凭证、姓名、联系方式、交易订单号、商品名称及商品金额等。若您怠于完整提供上述凭证,或在淘宝平台经营者天弘书面通知后,您未及时停止可疑交易、控制类似未经授权的赊购行为发生等,而给淘宝平台及天弘造成损失的,该损失将由您承担。
7. 您充分认可,客户仍享有被冻结增利宝基金份额的收益。
8. 您承诺,本协议项下所涉及您所有意思表示均不可撤销,包括且不限于同意、承诺、 认可或指令等形式。
9.若因客户或余额宝账户等原因导致您无法收取货款的,将由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风险提供保障。
(二)天弘的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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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作为基金管理人,应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因天弘过错未能根据您经客户授权发送指令冻结的客户基金份额而造成损失,由天弘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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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在执行您相关指令前,有权要求您提供客户对您的授权,但天弘无义务审核该授权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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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收到客户对您的授权后,应及时根据您的指令,进行基金份额的相关操作;因天弘无故不予执行相关操作或执行错误导致您及/或客户损失,由天弘对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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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对您发送给天弘的指令无实质审查义务,天弘按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您承担。如天弘因执行您的指令后造成客户或天弘自身损失的,由您就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特定情况下,需天弘先行向客户赔偿的,天弘在赔偿客户损失后有权向您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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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弘应确保:在冻结期限内,客户未经您的许可不得对已经向您提供保障的基金份额进行解冻和赎回;天弘未经您的许可单方对客户已经提供保障的基金份额进行解冻和赎回而给您造成损失的,由天弘就此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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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赊购到期日,天弘应在收到您的指令后(收到指令当日为T日15:00前)的T+1个工作日内,执行您发送的解冻、赎回增利宝基金份额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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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客户的基金账户由于非天弘过错等其他原因引起的、包括但不限于被冻结或其他限制情形而导致天弘无法按照您的指令执行的,天弘应当向您反馈指令无法执行原因,并协助您与客户协商处理,但对此并不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保密条款
任何一方(“接收方”)对于本合同内容及因履行本合同而获知的其他方(“披露方”)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及任何补充协议所述内容、在合作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文件资料、接收方获取的披露方或其关联公司的文件资料、注册会员信息以及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客户信息等。接收方不得将本合同内容及已获知的披露方的商业和技术秘密泄露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告知任何非本合同当事人(包括各方没有必要授权的任何雇员),或用于除本合同履行之外的其他目的;但适用之法律、法规或其他行政规章、法院、政府部门或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要求的披露除外;如因前述除外原因需要进行披露,接收方应立即将该披露事先书面通知披露方,给披露方合理的机会对拟披露内容发表意见,并使披露方寻求保护令或防止该等披露,并由双方共同努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量避免、减少因披露该等信息而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影响。接收方应将披露仅限于该等命令或相关规定要求的最小范围内,并应如实披露,不得进行虚假的或误导性的披露,且接收方应尽其最大努力确保披露的该等信息的接收者对该等信息严格保密。
各方均应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步骤,保证各自(及其雇员)遵守上述约定,以使其所接收的资料免于被散发、传播、披露、复制、滥用及被无关人员接触。各方应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保护保密信息,此种预防措施应至少与对己方的保密信息所采取的措施一样重大,但不应少于合理的关注。
五、违约责任
在协议履行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差错、事故和案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不可归因于各方的责任,各方应依照公平原则协商处理;因第三方原因造成损失的,如有权追偿的,各方应互相协助向第三方追偿。
六、其他条款
1.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应适用淘宝平台经营者制定的业务规则和通行的商业惯例。本服务协议未规定部分依照《淘宝服务协议》、《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协议》、《余额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予以履行或解释;本协议与前述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2. 当客户投诉时,各方均应积极进行调查,明确投诉原因,由各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承担相应责任。本协议的未尽事宜及实际运作过程中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方本着平等互利、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均须各方书面签订补充协议方能生效。
3.各方如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各方无法就争议的解决协商一致,则该争议应提交合同签订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如需提前终止本协议的,应通知其他各方。但本协议不论因任何原因终止或提前终止,各方应就本协议终止后,增利宝基金份额分期业务仍在业务协议期内的客户服务事宜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特别是以粗体下划线标注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该条款的含义,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一、相关定义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招财宝平台:指由本公司开发并运营的,向您提供投融资信息(含金融产品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产品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该平台的网址为:88.taobao.com/zhaocaibao,及本公司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网址。
1.2 投资人:指通过招财宝平台投资金融产品或借款产品的自然人,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借出人等。
1.3 募资人:指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信息、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时获得融资款项的自然人或法人,包括但不限于金融机构、借入人等。
1.4 支付机构:指为招财宝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划转、交易查询等服务的机构。本协议项下提供上述服务的机构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
1.5 支付宝账户:指您申请注册的,以接受支付宝提供的查询、划转本协议项下投融资交易款项等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账户。
1.6 余额宝服务:指支付宝为投资人提供的可以通过支付宝系统与其合作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公司、银行、基金公司、证券公司等,下同)系统相连,通过合作金融机构系统在支付宝的网上直销自助前台系统进行相关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基金、股票、债券等,下同)交易资金的划转、支付及在线进行理财产品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声明与承诺
2.1 除应遵守本协议约定外,您还应遵守《支付宝服务协议》、《》《余额宝服务协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招财宝)》及招财宝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等约定,特别是在前述协议中关于个人信息更新、支付宝账户安全、支付宝服务使用规则等方面的约定。
2.2 您已注册支付宝账户并开通了余额宝服务,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3 您承诺不为任何非法目的或以任何非法方式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并承诺遵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互联网之使用惯例。
2.4 您同意,在交易达成或交易申请提交后您不得变更、撤回或撤销,但本协议另有约定或您签署的其他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5 您承诺,无论您是否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投融资信息,您都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6 您同意,即便您已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投融资交易的实现仍受制于其他因素,招财宝平台对此不作任何可实现的承诺。
2.7 您同意,招财宝平台有权限制您的投资资金渠道,具体以可在招财宝平台使用的资金渠道为准。
三、招财宝平台服务
本公司提供的招财宝平台服务包括如下内容:
3.1 投融资信息发布及管理
您可以直接或者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投融资信息,具体以招财宝平台设定的流程为准。前述投融资信息一旦发布后,非经招财宝的书面同意,不得变更、撤回或撤销。
3.2 投融资交易管理
招财宝平台将会根据您的意思表示,向您提供符合您设定条件的交易机会。
根据交易方式的不同,包括如下两种模式:
3.2.1 预约抢购
3.2.1.1 您作为投资人通过招财宝平台预约抢购投融资产品的,在按照流程约定设定预约年化收益率、定期产品期限、定期产品类型、抢购额度等条件后,由系统根据前述条件自动抢购,抢购成功即视为交易达成,对此您不持异议。特别地,针对部分预约抢购,在抢购成功前您可按照流程约定取消未成交抢购,取消后系统将不再自动抢购,但已成交的部分除外。
3.2.1.2 您作为募资人通过招财宝平台或其合作机构发布预约抢购类型投融资产品的,在按照流程或书面约定设定预期年化收益率(含借款利率)、定期产品期限等条件并成功发布后,如投资人预约抢购成功即视为交易达成,对此您不持异议。
3.2.1.3 您知晓并同意:通过预约抢购达成交易的,您的交易可能为多笔,您的交易受募资额度限制可能仅部分成交,您的投融资金额可能被拆分,您的交易对手可能为多人,您交易的投融资产品类型可能不尽相同,并且您所获得的收益及投融资期限可能因此而不同。
3.2.2 购买
3.2.2.1 您作为募资人可以通过招财宝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布融资信息,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即与投资人达成交易。
3.2.2.2 您作为投资人可以通过招财宝平台对发布金融产品或融资信息的特定交易对手作出达成交易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一经系统确认后即视为交易申请已提交,对此您不持异议。
3.3 交易资金结算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要求,您在招财宝平台产生的所有资金结算都将委托给支付宝处理。 您应保证您的支付宝账户或其他指定账户状态正常并确保足额的交易资金以便正常划转。因前述原因导致交易无法实现的,所有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3.4 其他
为了交易公平性及管理便宜性,招财宝平台为您提供了《借款协议》(样本),并在交易达成时,由其为您自动生成《借款协议》供交易双方查询、存档。同时,如您投资了其他金融产品如保险等,招财宝平台同样会为您保留相关合同文本。
招财宝平台为您在招财宝平台发生的交易明细及《借款协议》等文档的保存时间为五年。
3.5 服务费
您在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时,招财宝平台有权向您收取一定的服务费。服务费的收取标准以招财宝平台展示或您与招财宝平台的约定为准,招财宝平台有权单方面调整上述费用的权利,但须提前进行通知。上述通知构成了本协议的有效补充,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通知之日起,如您继续使用本服务的,即视为您同意招财宝平台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向您收取服务费用;否则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
四、风险提示
4.1 您知晓并同意,您通过招财宝平台所从事的交易可能面临如下风险,该些风险需由您自行承担:
4.1.1 监管风险: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导致无法实现您的投融资交易,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4.1.2 违约风险:因您的交易对手无力或无意愿按时足额履约,您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4.1.3 预期收益风险:您所投资的交易因特定原因无法实现预期收益,您由此无法获得更多收益;
4.1.4 成交风险:您所发布的投融资交易可能无法最终达成,您由此无法获得收益或融资。
4.1.5 本协议约定的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
4.1.6 因您的过错导致的任何损失,该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决策失误、操作不当、遗忘或泄露支付宝账户密码、密码被他人破解、您使用的计算机系统被第三方侵入、您委托他人代理交易时他人恶意或不当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4.2 本公司不对您及/或任何交易提供任何担保或条件,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招财宝平台向您提供的各种信息及资料仅为参考,您应依其独立判断做出决策。您据此进行交易的,产生的风险由您自行承担,您无权据此向本公司提出任何法律主张。在交易过程中,您与交易对手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纠纷各方自行解决,交易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4.3以上并不能揭示您通过本公司进行交易的全部风险及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在做出交易决策前,应全面了解相关交易,谨慎决策,并自行承担全部风险。
五、不可抗力因素
招财宝平台因下列状况无法正常运作,使您无法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时,招财宝平台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5.1 招财宝平台公告的系统停机维护期间;
5.2 招财宝平台所依赖的电信设备出现故障不能进行数据传输的;
5.3 因台风、地震、海啸、洪水、停电、战争、恐怖袭击等不可抗力之因素,造成招财宝平台系统障碍不能执行业务的;
5.4 由于黑客攻击、电信部门技术调整或故障、网站升级、其他第三方的问题等原因而造成的服务中断或者延迟。
六、信息收集、使用、共享与保护
6.1 收集您的信息
6.1.1 为了更好地向您提供招财宝平台服务,您同意并授权招财宝平台通过以下途径获取您的信息:
6.1.1.1 收集您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处的信息;
6.1.1.2 收集您留存在招财宝平台合作伙伴(包括但不限于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证券机构、银行等,下同)处的信息;
6.1.1.3 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查询、打印、留存您的信息;
6.1.1.4 向合法留存您信息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收集您的信息。
6.1.2 您同意并授权招财宝平台收集您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6.1.2.1 您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名称、证件号码、证件类型、住所地、电话号码、支付宝账户认证信息以及其他身份信息;
6.1.2.2 您在申请、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时所提供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
6.1.2.3 您在招财宝平台关联公司和合作伙伴处中留存以及形成的任何数据和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支付宝账户和/或证券账户和/或银行账户信息、您在招财宝平台上形成的任何信息和数据、您与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合作伙伴之间存在的任何协议及您在该等协议项下的履约情况、您在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电子商务平台上的行为数据;
6.1.2.4 您的信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征信记录和信用报告;
6.1.2.5 您的财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您的店铺/企业经营状况、财税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信息、基金、保险、股票、信托、债券等投资理财信息和负债信息等;
6.1.2.6 您在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留存的任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户籍信息/工商信息、诉讼信息、执行信息和违法犯罪信息等;
6.1.2.7 与您申请或使用的招财宝平台服务相关的、您留存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的其他相关信息。
6.2 使用您的信息
为了更好地为您提供服务,也为了招财宝平台自身的风险防控,您同意并授权招财宝平台将您的信息用于如下用途:
6.2.1 创建数据分析模型,为您提供适合于您的服务,并维护、改进这些服务;
6.2.2 比较信息的准确性并与第三方进行验证;
6.2.3 为使您知晓招财宝平台服务情况或了解招财宝平台服务,通过电子邮件、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巴巴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6.2.5 预防或阻止非法的活动;
6.2.6 经您许可的其他用途。
6.3 分享您的信息
招财宝平台对您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不会为满足第三方的营销目的而向其出售或出租您的任何信息,仅在下列情况下才将您的信息与第三方共享:
6.3.1 获得您的同意或授权;
6.3.2 为了向您提供或推荐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的服务和/或产品的需要,将您的信息提供给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使用,且您同意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通过电子邮件、淘宝/天猫/支付宝/阿里巴巴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向您发送服务状态的通知、营销活动及其他商业性电子信息;
6.3.3 某些服务和/或产品和/或推广活动由招财宝平台的合作伙伴提供或由招财宝平台与合作伙伴共同提供,招财宝平台会与其共享并使用;
6.3.4 在您违反本协议、《借款协议》及其他协议时,向您的交易对手,招财宝平台合作的银行、担保机构、保险机构、招财宝平台的关联公司等第三方提供;
6.3.5 为建立信用体系,向征信机构发送您的信息。您同意并授权招财宝平台将您的不良信息发送征信机构且不再另行通知您;
6.3.6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有权机关的要求。
6.4 您的信息保护
招财宝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您的信息予以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
6.4.1 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
6.4.2 本协议另有约定。
七、协议变更、解除、提前终止和权利义务的转让
7.1 协议变更与解除
招财宝平台有权随时单方面修改本协议中与您之间相关的权利义务,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方式通知您,若您不同意修改本协议,则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否则,视为您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协议。经修订的协议一经通知,立即生效。
7.2 协议终止
7.2.1 您在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有下列情形发生,招财宝平台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7.2.1.1 您的支付宝账户因任何原因注销的;
7.2.1.2 冒用他人名义、盗用他人账户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的;
7.2.1.3 为非法目的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的;
7.2.1.4 从事任何可能侵害招财宝平台系统、资料之行为;
7.2.1.5 违反任何法律法规、本协议约定的;
7.2.1.6 监管机构认为招财宝平台提供的服务不再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的;
7.2.2 除上述原因外,招财宝平台有权根据风险及自身业务运营情况需要随时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因此导致您无法使用本服务或服务受到限制的,不视为招财宝平台违约。
7.2.3 本协议终止后,按如下方式进行处理:
7.2.3.1 如您正在发布投融资信息的,招财宝平台将撤回您的信息;
7.2.3.2 如因7.2.1.6、7.2.2条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招财宝平台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相关义务直至全部履行完毕;
7.2.3.3 如因7.2.1.1、7.2.1.2、7.2.1.3、7.2.1.4、7.2.1.5条原因导致本协议终止的,所导致的全部责任将由您自行承担。
7.3 协议权利义务的转让
未经招财宝平台书面同意,您不得将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招财宝平台有权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方,且转让行为无须征得您的同意,但将书面通知您该等转让行为。上述权利义务转让后,招财宝平台承诺就受让人履约行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招财宝平台不再存续的情况除外。
八、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在协议履行期间,凡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当事人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各方一致同意提交被告方所在地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九、通知
本协议履行过程中,招财宝平台向您发出的书面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邮寄纸质通知、支付宝网站公告、电子邮件、站内信、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方式。如招财宝平台以邮寄方式向您发出书面通知的,则在招财宝平台按照您在招财宝平台或支付宝留存的通讯地址交邮后的第三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如以支付宝网站公告、电子邮件、旺旺系统信息、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发出书面通知的,则在通知发送成功即视为送达。
十、其他
10.1 在本协议中,除非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
10.1.1 凡提及本协议应包括本协议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修订或补充的文件;
10.1.2 凡提及条、款和附件仅指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10.1.3 本协议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协议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
10.2 本协议的附件及各项补充、修订或变更,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3 协议任一方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与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盖章确认等方式)接受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4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10.5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10.6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条 总则
本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与支付宝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或“您”)就代扣服务的使用等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用户通过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以其他方式选择接受本协议,即表示用户与支付宝已达成协议并同意接受本协议的全部约定内容。 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您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尤其是加粗加下划线部分的内容。如果您不同意本协议的任意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支付宝对条款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支付宝代扣服务的定义:是指支付宝根据您的授权,执行您委托的第三方网站(以下简称“第三方网站”)向支付宝发起的扣款指令,从而为您提供的支付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
第二条 用户的权利义务
(一)您确认在使用本服务的意思表示出自您的真实意愿;同时您对使用本服务过程中发出的指令的真实性及有效性承担全部责任,该指令视为您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可变更或撤销。您承诺,支付宝依照您的指令进行操作的一切风险均由您承担。
(二)您同意承诺不会利用本服务从事任何非法的或违反本协议目的或者侵犯其他第三方权益的行为,否则支付宝有权立即单方面终止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因您的行为给支付宝造成损失的,您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三)您授权支付宝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或支付宝终止提供本服务后,有权保留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所形成的相关信息数据,同时该授权不可撤销。
(四)您理解并同意,支付宝在接到您在与支付宝合作的第三方网站上发起的代扣指令后,即视为您授权支付宝从您自行选定的扣款渠道中扣取指定款项,至第三方网站的指定支付宝账户。
(五)您理解并同意,使用本服务时您的支付宝账户必须已经绑定手机,若没有绑定手机,则须在签订本协议之后按照页面提示绑定手机,否则无法使用本服务。
(六)您在使用本服务期间,除非第三方网站发送的代扣指令明确特定扣款渠道,否则支付宝可以自由选择扣款渠道,包括支付宝账户余额、与支付宝账户绑定的卡通、已经开通快捷支付的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宝实际支持的扣款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红包、集分宝、信用支付等),且 支付宝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扣款渠道的顺序。
您同意,即使您在签订本协议时并未开通卡通、快捷支付或信用支付等的功能,后续您在向支付宝发起代扣指令时已经开通卡通、快捷支付、信用支付等功能的,支付宝有权将卡通、快捷支付、信用支付作为您的扣款渠道。
(七)您授权支付宝根据第三方网站的指令从您的支付宝账户中扣取指定款项至指定的支付宝账户中。
(八)您理解并同意,支付宝只是被授权指令的执行方, 对第三方网站向支付宝发出的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负有审查义务。 除非支付宝没有依照第三方网站的指令进行操作,或操作指令错误,否则支付宝不对本服务产生的损失和责任负责。该等损失与责任应由您与第三方网站协商解决。
(九)您理解并同意,基于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支付宝会对您选择的不同扣款渠道的代扣额度作出不同的控制,日代扣额度及日代扣次数均以支付宝与您所在的网站向您具体公告的为准。 若超过该限额的话,将会扣款失败,无法完成支付。
(十)您在使用支付宝提供的本项服务时,必须同时遵守支付宝网站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否则因此导致责任,均由您自行承担。
(十一)您应遵守本服务的相关使用规则及要求,具体以支付宝不时在页面提示的使用规则及限制为准。
(十二)您对支付宝代扣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支付宝客服电话95188(海外用户拨打:+86 571 95188)或登录支付宝网站进行咨询和投诉。
第三条 支付宝的权利、义务
(一)支付宝对您的注册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在必要时支付宝有权将相关信息提供给支付宝的监管机关及合作银行等。
(二)支付宝有义务在技术上确保代扣服务的安全、有效、正常运行,保证您的正常使用。
(三) 支付宝可以在法律法规许可或您授权的范围内使用您在支付宝留存的资料或交易信息等。
(四)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支付宝在提前邮件通知您或在网站公告的情况下,可以单方面终止向您提供本服务,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支付宝在终止提供本服务后,若发现您之前存在违法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使用行为,给支付宝造成损失的,则支付宝仍可据此要求您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并保留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解决的权利。
(五)支付宝负责向您提供代扣业务咨询服务,并在支付宝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使用规则等内容。
第四条 协议修改
(一)支付宝将有权随时修改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相关内容发生变动,支付宝公司将会通过电子邮件或网站公告等方式向您提示修改内容。
(二)如果您不同意支付宝对本协议相关条款所做的修改或者支付宝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您应立即停止使用支付宝提供的本项服务。如果您继续使用支付宝提供的服务,则视为您接受并认可本协议相关条款的修改及支付宝不时公布的《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
第五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被告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第六条 协议的解释
本协议的成立、生效、履行和解释,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应适用支付宝公司制定的业务规则和通行的商业惯例。本服务协议未规定部分依照《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予以履行;本协议与《支付宝服务协议》及相关附属规则相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
协议编号:
借出人:
身份证号码:
投资申请号:
借入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借款申请号:
经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的撮合,借出人同意向借入人提供借款,借入人同意向借出人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上述借款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招财宝平台:指由招财宝开发并运营的(网址为:88.taobao.com/zhaocaibao,及招财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其他网址),向借出人和借入人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1.2 借出人:指经招财宝撮合,向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借入人提供借款的自然人。
1.3 借入人:指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时获得募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1.4支付机构:指为招财宝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机构。本协议项下提供前述服务的机构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
1.5 支付宝账户:指借出人和借入人申请注册的,以接受支付宝提供的查询、划转本协议项下款项等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账户。
1.6 借款总额:是指借入方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时所设定的所有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7 筹集期:是指借入方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时所设定的筹资期限。该期限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8 指定账户:与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两类账户类型。具体适用的账户类型视实际情况确定。
1.9 服务费:指借入人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而向招财宝支付的费用。
二、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金额 | XXXX元人民币 |
借款期限 | X日 |
借款期间 | XXXX年X月D+1日(起息日)至XXXX年X月X日(借款结束日) |
起息日 | XXXX年X月D+1日 |
借款利率 | 年利率A%,根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日利率为年利率/XXX) |
借款用途 | 流动资金周转 |
还款方式 |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到期还款日 | 默认为借款结束日,如借款结束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借款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14:00点。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一般为到期还款日后的1-3个工作日,但特定类型借款除外(即无须顺延) |
借入人服务费 | 借款金额的XXXX,若服务费金额不足一分钱的将按一分钱收取 |
三、各方权利义务
3.1 借出人的权利义务
3.1.1 借出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符合招财宝的要求。
3.1.2 借出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入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借出人同意以前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借入人的同意,借出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1.3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借款金额从其支付宝账户划转之日起至起息日(不含)的这段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借出人有权从借入人处获得借款期间内基于借款金额的约定利息收益。
3.1.4 借出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其支付宝账户中划转借款金额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以履行放款义务。借出人应确保在划转之时其支付宝账户或余额宝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完成放款。
3.1.5 借款到期后,借出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划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即视为借入人已履行还款义务。
若借入人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保险公司依据本协议5.1.1款对借出人进行了赔偿,则借出人同意将本协议项下追偿的相关权益转给保险公司。
3.1.6 借出人应保证其支付宝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3.1.7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招财宝不承担本协议项下借出人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但因招财宝及支付宝原因导致借出人资金损失的除外。
3.2 借入人的权利义务
3.2.1 借入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
3.2.2 借入人应保证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3.2.3 借入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出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借入人同意以上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借出人的同意,借入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2.4借入人同意并授权借出人委托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金额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即视为借出人履行完毕放款义务。
3.2.5 借入人应保证其指定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如因前述指定账户不正常导致的所有损失(如借款资金无法及时入账、还款资金无法划转等)应由其自行承担。
3.2.6 借入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到期还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若借入人无法到期还款,则其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按照招财宝平台指令,以其在本协议5.1.5款项下的到期资产或权益直接用于偿还本协议项下其应付给借出人的到期借款本息。借入人承诺借出人对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前已经在招财宝平台上持有的借款债权资产或基金份额或其他任何资产权益,享有排他性的优先受偿权。若到期还款日之前借入人死亡,则借入人任何类型的继承人仍有义务继续向借出人偿还到期借款本息。
借入人同意若保险公司依据本协议5.1.1款对借出人进行了赔偿,则保险公司有权向借入人进行追偿。
3.2.7 借入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招财宝支付服务费。
3.2.8 当借入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借入人应及时通知招财宝、借出人或其受托人。
四、借款发放、还款方式及逾期还款责任
4.1 自支付宝将借款总额自借出人支付宝账户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时即视为借出人履行了放款义务。
4.2 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入人不得提前还款,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借入人按约在到期还款日14:00时前将还款总额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或借入人指定的银行代为完成还款。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或受偿款项划转至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前述时间一般为到期还款日后的1-3个工作日,前述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4.3 借入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利息外,借入人应自借款逾期之日起在逾期未付款项(包括逾期未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上每日向借出人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借款利率 100% 的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4.4 除上述约定外,借入人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五、还款保障条款
5.1 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保障方式为____:
5.1.1 由____ 提供保险保障;
5.1.2 由第三方担保人____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函编号:____ )保障;
5.1.3 由____开立的以借出人为受益人的借款保函(保函编号:____)保障;
5.1.4 ____ 落实到期兑付凭证等其他资金还款保障方式
5.1.5 借入人以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前已经在招财宝平台上持有的借款债权资产或基金份额或其他任何资产权益,或 已经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聚划算等平台上持有的已成交订单项下的应收账款或其他任何资产权益 ,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保障。若该等资产权益仍无法覆盖借入人在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借入人仍有义务以其其他自有资产补足。
当借入人逾期还款时,借出人可以且仅能就上述还款保障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管有前款约定,对于借出人债权的实现,还须视具体签订的保险合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协议的约定。招财宝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进行审核,且对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借出人最终能否通过上述还款保障方式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不作任何可实现的承诺,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
本协议展示的上述还款保障方式仅供参考,借出人应依独立判断而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5.2为确保保险合同、担保函或其他保障措施得以充分有效履行,借出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 (以下简称“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借出人同意该等授权溯及受托人既往已实际行使地与本协议相关的前述权利,借入人对此亦不持异议:
5.2.1 在必要时要求借入人增加适当的担保;
5.2.2 在借款逾期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保函开立银行追索;
5.2.3 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确认赔款金额、签发权益转让书等;
5.2.4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其他权利。
六、协议的签订、成立及生效
6.1 借出人和借入人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6.1.1 通过招财宝平台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
6.1.2 委托招财宝代为确认本协议;
6.1.3 经招财宝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确认本协议。
6.2 本协议自借出人或借入人签订本协议之日(以两者孰后签订时间为准)成立。
6.3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协议生效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6.3.1 本协议已成立;
6.3.2 借入人设定的借款总额在募集期已全部募集完成;
6.3.3 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生成借出人与借入人信息、第二条与第五条信息及协议签订日期信息等要素,且本协议可在招财宝平台查询。
6.4 本协议生效后,招财宝将通知支付宝将本协议对应的借款金额从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
6.5 本协议未生效的,招财宝将不会通知支付宝从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扣划相应的借款金额;如已划转的,划转的款项将由支付宝按原路退回至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
6.6 借出人与借入人同意以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协议为准。
七、其他事项
7.1 借入人须确保到期后一次性足额偿还包括本协议借款金额在内的借款总额项下所有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不视为还款完成,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入人承担。
7.2 借出人及借入人必须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招财宝认可的方式进行放款及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出人或借入人自行承担。
7.3 本协议项下借款记录等信息均以招财宝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借出人、借入人可以通过支付宝账户登录招财宝平台查询上述信息。
7.4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未经招财宝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7.5 协议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7.5 协议各方知悉并遵守《招财宝平台服务协议》、《余额宝服务协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招财宝)》及招财宝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7.6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7.7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八、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借出人签订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入人签订日期:XXXX年X月X日
协议编号:
借出人:
身份证号码:
投资申请号:
借入人:
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
借款申请号:
经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的撮合,借出人同意向借入人提供借款,借入人同意向借出人借款。经各方协商一致,现就上述借款事宜订立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定义
除非缔约方另有约定,本协议下列术语定义如下:
1.1 招财宝平台:指由招财宝开发并运营的(网址为:88.taobao.com/zhaocaibao,及招财宝根据业务需要不时修改的其他网址),向借出人和借入人提供投融资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1.2 借出人:指经招财宝撮合,向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的借入人提供借款的自然人。
1.3 借入人:指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并在满足本协议约定条件时获得募资的自然人或法人。
1.4支付机构:指为招财宝平台用户提供交易资金结算等服务的机构。本协议项下提供前述服务的机构为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
1.5 支付宝账户:指借出人和借入人申请注册的,以接受支付宝提供的查询、划转本协议项下款项等交易资金结算服务的账户。
1.6 借款总额:是指借入方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时所设定的所有借款金额。借款总额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7 筹集期:是指借入方直接或间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借款需求时所设定的筹资期限。该期限以招财宝平台具体展示及记录为准。
1.8 指定账户:与履行本协议项下权利义务相关的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账户和银行结算账户两类账户类型。具体适用的账户类型视实际情况确定。
1.9 服务费:指借入人使用招财宝平台服务而向招财宝支付的费用。
二、借款基本信息
借款金额 | 元人民币 |
借款期限 | 日 |
借款期间 | 年,月,日(起息日)至年,月,日(借款结束日) |
起息日 | ,年,月,日 |
借款利率 | 年利率A%,根据实际借款天数按日计息 (日利率为年利率/XXX) |
借款用途 | 流动资金周转 |
还款方式 |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
到期还款日 | 默认为借款结束日,如借款结束日为非工作日的,顺延至借款结束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的14:00点。资金实际到账时间一般为到期还款日后的1-3个工作日,但特定类型借款除外(即无须顺延) |
借入人服务费 | 借款金额的XXXX,若服务费金额不足一分钱的将按一分钱收取 |
三、各方权利义务
3.1 借出人的权利义务
3.1.1 借出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用于出借的资金来源合法且符合招财宝的要求。
3.1.2 借出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的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入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借出人同意以前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借入人的同意,借出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1.3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借款金额从其支付宝账户划转之日起至起息日(不含)的这段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借出人有权从借入人处获得借款期间内基于借款金额的约定利息收益。
3.1.4 借出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从其支付宝账户中划转借款金额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以履行放款义务。借出人应确保在划转之时其支付宝账户或余额宝中有足够的资金以完成放款。
3.1.5 借款到期后,借出人同意并授权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本金及利息划转至其支付宝账户即视为借入人已履行还款义务。
3.1.6 借出人应保证其支付宝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
3.1.7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招财宝不承担本协议项下借出人的任何资金损失风险,但因招财宝及支付宝原因导致借出人资金损失的除外。
3.2 借入人的权利义务
3.2.1 借入人承诺向支付宝及招财宝提供的信息及时、合法、真实、有效。
3.2.2 借入人应保证借款用途合法合规。
3.2.3 借入人同意以网络页面点击确认或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签订本协议,并不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即便在签订时本协议并没有借出人的信息、第二条及第五条的相关信息、签订日期信息等。借入人同意以上述方式签订本协议后即视为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自主生成前述信息,且未经招财宝及借出人的同意,借入人不得否认本协议项下债权债务关系或以任何方式撤回、撤销本协议。
3.2.4 借入人同意并授权借出人委托支付宝根据本协议约定将借款金额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即视为借出人履行完毕放款义务。
3.2.5 借入人应保证其指定账户状态正常,确保资金划入、划出交易的完成。如因前述指定账户不正常导致的所有损失(如借款资金无法及时入账、还款资金无法划转等)应由其自行承担。
3.2.6 借入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到期还款并按约支付利息。
3.2.7 借入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向招财宝支付服务费。
3.2.8 当借入人的资信状况及还款能力出现重大不利影响时,借入人应及时通知招财宝、借出人或其受托人。
四、借款发放、还款方式及逾期还款责任
4.1 自支付宝将借款总额自借出人支付宝账户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时即视为借出人履行了放款义务。
4.2 本协议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借入人不得提前还款,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借入人按约在到期还款日14:00时前将还款总额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并不可撤销地授权支付宝或借入人指定的银行代为完成还款。
借出人理解并同意,最终将本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或受偿款项划转至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前述时间一般为到期还款日后的1-3个工作日,前述期间内不产生任何投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利息)。
4.3 借入人未按本协议约定归还借款的,除应按本协议第二条的约定支付利息外,借入人应自 借款逾期之日 起在逾期未付款项(包括逾期未付的本金和利息)金额上每日向借出人额外支付相当于本协议第二条约定的借款利率 100% 的罚息,直至清偿为止。
4.4 除上述约定外,借入人还需承担因未按约还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执行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催收费用等。
五、还款保障条款
5.1 本协议项下的还款保障方式为____;
5.1.1 由____提供保险保障;
5.1.2 由第三方担保人____提供保证担保(担保函编号:____)保障;
5.1.3 由____开立的以借出人为受益人的借款保函(保函编号:____ )保障;
5.1.4 ____落实到期兑付凭证等其他资金还款保障方式。
5.1.5 借入人以其于本协议生效之日前已经 在淘宝网、天猫商城、聚划算等平台上持有的已成交订单项下的应收账款或其他任何资产权益, 作为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还款义务的保障。
当借入人逾期还款时,借出人可以且仅能就上述还款保障方式实现自己的债权。尽管有前款约定,对于借出人债权的实现,还须视具体签订的保险合同、出具的担保函或其他协议的约定。招财宝没有义务也没有能力对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进行审核,且对保险合同、担保合同或其他协议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借出人最终能否通过上述还款保障方式实现本协议项下的债权不作任何可实现的承诺,无论是明示、默示或法定的。
本协议展示的上述还款保障方式仅供参考,借出人应依独立判断而做出决策并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5.2 为确保保险合同、担保函或其他保障措施得以充分有效履行,借出人无条件、不可撤销及变更地授权 (以下简称“受托人”)以其自己的名义行使如下一项或多项权利。借出人同意该等授权溯及受托人既往已实际行使地与本协议相关的前述权利,借入人对此亦不持异议:
5.2.1 在必要时要求借入人增加适当的担保,增加质押权担保情形下,担任其担保代理人并以质权人的身份签署质押合同及行使质押权;
5.2.2 在借款逾期时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或向保函开立银行追索;
5.2.3 履行被保险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包括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确认赔款金额、签发权益转让书等;
5.2.4 与上述事宜相关的其他权利。
六、协议的签订、成立及生效
6.1 借出人和借入人签订本协议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6.1.1 通过招财宝平台页面点击确认本协议;
6.1.2 委托招财宝代为确认本协议;
6.1.3 经招财宝认可的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签字或签章确认等方式)确认本协议。
6.2 本协议自借出人或借入人签订本协议之日(以两者孰后签订时间为准)成立。
6.3 本协议为附条件生效协议,协议生效需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6.3.1 本协议已成立;
6.3.2 借入人设定的借款总额在募集期已全部募集完成;
6.3.3 招财宝平台根据最终撮合结果生成借出人与借入人信息、第二条与第五条信息及协议签订日期信息等要素,且本协议可在招财宝平台查询。
6.4 本协议生效后,招财宝将通知支付宝将本协议对应的借款金额从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划转至借入人的指定账户。
6.5 本协议未生效的,招财宝将不会通知支付宝从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扣划相应的借款金额;如已划转的,划转的款项将由支付宝按原路退回至借出人的支付宝账户。
6.6 借出人与借入人同意以留存在招财宝平台的协议为准。
七、其他事项
7.1 借入人须确保到期后一次性足额偿还包括本协议借款金额在内的借款总额项下所有协议项下的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否则不视为还款完成,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入人承担。
7.2 借出人及借入人必须通过本协议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招财宝认可的方式进行放款及还款,否则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及违约责任由借出人或借入人自行承担。
7.3 本协议项下借款记录等信息均以招财宝平台生成并公布的内容为准。借出人、借入人可以通过支付宝账户登录招财宝平台查询上述信息。
7.4 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债务未经招财宝书面同意不得转让。
7.5 协议各方应对其他方提供的信息及本协议内容保密,未经其他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协议主体之外的任何人披露,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强制性规定,或监管、审计等有权机关另有强制性要求的除外。
7.5 协议各方知悉并遵守《招财宝平台服务协议》、《余额宝服务协议》、《余额宝代扣及自动转入服务协议(招财宝)》及招财宝平台制定的相关规则的规定。
7.6如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则应认为该条款可与本协议相分割,并可被尽可能接近各方意图的、能够保留本协议要求的经济目的的、有效的新条款所取代,而且在此情况下,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然完全有效并具有约束力。
7.7 协议各方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各自承担与本协议相关的税费。
八、 法律的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解释。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可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被告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借出人签订日期:XXXX年X月X日
借入人签订日期:XXXX年X月X日
请仔细阅读以下投保协议内容,特别是 保障内容 及 责任免除 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可致电我司服务热线400-999-9595。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 在淘宝网/天猫网签约余额宝分期的卖家
乙方(保险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参加余额宝分期,买家购物后,买家支付的货款冻结在余额宝内。并在买家确认收货后,资金继续冻结在买家余额宝内,直至赊购到期日。为缓解甲方的资金压力,甲方将通过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以缓解甲方的资金压力。
为保障招财宝平台资金借出人的资金安全,现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个人借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由乙方为甲方融资需求提供增信事宜达成如下保险协议:
一、相关定义
(一)买家:指在甲方的淘宝/天猫网店铺购物的消费者。
(二)应收账款:指根据甲方、买家、淘宝网、天猫网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的约定,买家在甲方店铺购物后,买家的应付货款冻结在余额宝内,冻结期限为自确认收货日起,直至赊购到期日。冻结期限内,该笔款项不得被提取或使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处置。冻结期限届满后由支付宝负责将该笔销售款从买家余额宝帐户划付至甲方支付宝账户。
(三)招财宝平台:指由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开发并运营的(网址为:88.taobao.com/zhaocaibao),向用户提供投融资信息(含金融产品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产品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第三方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四)借出人:指经招财宝撮合,向在招财宝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布融资需求的甲方提供借款、并与甲方签署《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自然人。
(五)借款:指甲方店铺每成交一笔订单,于买家确认收货后的当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一条融资需求信息,接受招财宝平台借出人的借款。借款金额为买家实际付款金额,借款期限为应收账款冻结期限 。每一笔借款项下可有多名借出人。
(六)逾期还款:甲方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即为逾期。
(七)还款保障资产:甲方的应收帐款在冻结期限届满并划入甲方支付宝账户后,甲方同意支付宝继续对该笔账款予以冻结,直至甲方将该笔帐款所对应的借款还清为止。作为甲方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保障资产。在发生逾期时,甲方授权支付宝或乙方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划扣逾期还款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如有)。
(八)保证金:每笔借款达成后,甲方同意在借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时,将借款期间内应付的利息部分以保证金的形式交由乙方保管。在借款到期时,乙方将保证金退还至甲方原账户。
(九)赊购到期日:指根据淘宝网/天猫网的卖家提供的赊购服务内容,买家应当以增利宝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一次性或开始分期向卖家偿还货款的日期 。
二、投保方式
(一)甲方作为投保人对其在招财宝平台发布的所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借出人。
(二)甲方授权淘宝网及招财宝将甲方销售订单、应收帐款及借款情况,以数据同步的方式传送至乙方,乙方核实上述数据后,就每一笔借款出具保险单。
三、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间
(一)本协议自甲方在线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最长不超过1年。本投保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在招财宝平台达成的每笔借款协议都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本保险的保障范围。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甲方继续选择加入余额宝分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如甲方 未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审核符合续保条件的,乙方将自动为甲方办理续保相关手续。
(二)每一笔借款的保险期间同借款期间,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并以保险单为准。
(三)对于在本协议终止时仍处于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一)保险产品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借出人
(三)费率:万分之五,最低为0.01元。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免责条款
主要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 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
- 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损害保险人利益的,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针对借款人的除外;
-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2、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3、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六)单笔赔偿限额
单笔赔偿限额为乙方在每个借款项下应当对每一借出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单笔赔偿限额为每个借款协议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
(七)免赔额/率:无。
(八)等待期:零天
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及其他保险相关内容,详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附件一)。本投保协议未涉及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条款与本投保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投保协议为准。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一)保险费: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收取的每笔保费为: 借款金额 *万分之五。如低于0.01元的,则按0.01元收取。
(二)支付方式
甲方使用支付宝帐户支付保费,保费自动划转(代扣)至乙方保费收入专户。如果因甲方的支付宝余额不足导致支付失败,甲方应及时对支付宝进行充值以缴足保费。在甲方未足额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继续采取支付宝代扣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收取保费。
六、业务流程
(一)投保流程
甲方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并同意淘宝网、天猫网、招财宝、支付宝等平台向乙方提供投保所需字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字段信息:
借款协议编号、借款发布日期、资金划拨日期、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资金借出人姓名、身份证号。
(二)理赔流程
甲方应按照和借出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积极向借出人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就借出人因此遭受的本金及利息损失负责向借出人进行赔偿。
应收账款冻结期限内发生因买家原因被司法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乙方在赔偿后,甲方应将该笔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并承诺就应收转款转让签署一切法律文件,或履行一切法律必要程序。
(三)催收及追偿
1、乙方在赔偿后,即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追偿权,甲方承诺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经赔偿的保险金。乙方已经取得理赔款项的相关权益转让的除外。
2、发生逾期还款时,甲方同意并授权招财宝/支付宝直接扣划甲方支付宝账户余额(包括冻结账款),以优先支付乙方的追偿款。
3、甲方同意授权支付宝/招财宝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划的金额为甲方逾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见附件二《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4、乙方同意发生逾期还款时,被保险人(借出人)无需向甲方进行先行催收,乙方完成理赔后向甲方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金收取、罚没与归还
1、保证金收取
甲方同意每笔借款成功后,将借款期间内应由甲方承担的利息部分以保证金形式划转至乙方指定的保证金帐户内,作为甲方投保乙方企业贷款借款保证保险的现金担保。
2、保证金归还
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如期归还借款本金至招财宝还款指定归集帐户后,乙方同意归还保证金(无息)并授权支付宝划转该笔金额归还至甲方缴纳保证金的帐户内。
3、保证金罚没
甲方同意并授权,当甲方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如期归还借款本金至招财宝还款指定归集帐户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向借出人理赔后,保证金无需归还, 直接作为乙方的追偿款。 乙方不再就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部分向甲方追偿。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协议或出具担保函。
2、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应自觉维护乙方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商誉的言行。
3、甲方同意货款在买家确认收货或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30天内冻结在买家支付宝账户内,冻结期限届满后由支付宝自动划付至甲方支付宝账户,并由支付宝将对该笔价款予以冻结,并质押给乙方,直至甲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4、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乙方完成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乙方有权对应收账款或还款保障资产进行处置,以优先支付乙方追偿款项,并授权支付宝将相应金额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5、甲方同意并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对应收帐款进行转让、设置抵押、质押、债权担保或其他担保权益。
6、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并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制定完善的业务服务流程。
2、提供网址、电话等供甲方查询具体保单信息等。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应自觉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商誉的言行。
4、及时负责处理理赔事宜,办妥赔付金额的给付。
八、隐私声明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隐私保护声明”(众安隐私声明)描述的方式收集、使用和管理甲方的个人信息。同时甲方同意乙方出于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保险服务的目的,从合作平台同步必要的个人信息。乙方承诺将保护甲方提供的个人信息的安全,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对甲方的信息进行未经授权的访问、使用或泄漏。乙方对甲方的个人信息保护和使用将严格按照“众安隐私声明”执行。如甲方对乙方的个人信息保护有任何意见或建议的,可以通过乙方热线电话与其联系。
九、争议处理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协议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且经各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二)除另有约定外,每笔有效借款所对应的保险责任开始后,甲方不得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退保。
十一、其他
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定为准。协议生效后,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出台的,双方应及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变更相关协议。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保险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借款保证保险
附件二: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附件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借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 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适用于订立个人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个人贷款人与个人借款人。
第三条 凡年满18周岁,个人信用记录良好,有稳定收入、具有中国公民身份(不含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借款人,可作为本保险的投保人。与投保人签署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的贷款人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人为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间。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开始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借款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的;
(二) 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的借款合同;
(三) 借款合同及其附件的修改,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的;
(四) 被保险人明知或应当知道借款人的偿付能力或还款意愿存在严重问题或障碍仍同意借款或怠于采取必要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
(五)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 洪水、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七)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八) 战争、敌对行为、恐怖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九)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十)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第七条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借款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 按本保险单列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金额。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和免赔率
第九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十条 赔偿比例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本保险的保险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具体起期日和终止日以保险单上载明的日期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借款,则保险期间至提前还款日结束。
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对未支付保险费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四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内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担保权利或还款保障资产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和还款保障资产,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上述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借款人违约风险程度显著增加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条 如被保险人为金融机构的,被保险人应对贷款实施全过程风险管控,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做好欠款的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不能因投保了本保险而降低贷款发放的标准,放松贷款质量与及对放贷风险的管控。 对于按差异化标准发放的贷款,如投保人不能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与债务人就借款合同发生的争议需进行和解、调解的,应当事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并取得书面确认。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正本;
(三)借款合同及借贷双方的身份证明资料;
(四)借款人的资信调查记录、还款记录及凭证;
(五)被保险人的催收记录、逾期款项催收通知书、律师函或其他法律文书;
(六)未按期付款损失清单;
(七)已执行借款合同下抵押、担保或其他权益的书面证明;
(八)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在扣除按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第二十五条 如保险标的有重复投保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借款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借款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或执行抵押、担保权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借款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应以友好协商方式予以解决。协商不成的,可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的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二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期间 | 一 个 月 | 二 个 月 | 三 个 月 | 四 个 月 | 五 个 月 | 六 个 月 | 七 个 月 | 八 个 月 | 九 个 月 | 十 个 月 | 十 一 个 月 | 十 二 个 月 |
年费率的百分比 | 10 | 20 | 30 | 40 | 50 | 60 | 70 | 80 | 85 | 90 | 95 | 100 |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附件二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致: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因本公司参加余额宝分期购相关活动及前述活动中涉及的资金划付需求,现授权贵司如下事项:
1、将本公司向贵司提供或在贵司留存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支付宝账户使用状况及账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纠纷、交易信息、账户余额)等提供给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
2、根据众安保险或其指定代理人的指令,将本公司与众安保险约定的相应款项冻结在本公司支付宝账户或众安保险的账户中作为质押担保,款项金额以本公司与众安保险的约定为准。
3、根据众安保险或其指定代理人的指令,自本公司支付宝账户将相应款项分别划转至招财宝上的向本公司提供借款的借出人的账户以完成还款。
4、按本公司与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安保险)签署的《贷款保证保险投保协议》的约定,依众安保险的指令直接对本司在贵司处的支付宝账户中的余额进行款项冻结和划扣。
5、除本授权书外,贵司无须再行接受来自本公司的任何指示。
6、本授权书自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1年。期间本公司不得单方面变更、撤回或撤销。
请仔细阅读以下投保协议内容,特别是 保障内容 及 责任免除 部分。如对投保流程及协议内容有任何不清楚之处,可致电我司服务热线400-999-9595。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投保协议
甲方(投保人): 在淘宝网/天猫网签约余额宝分期的卖家
乙方(保险人):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甲方参加余额宝分期,买家购物后,买家支付的货款冻结在余额宝内。并在买家确认收货后,资金继续冻结在买家余额宝内,直至赊购到期日。为缓解甲方的资金压力,甲方将通过招财宝平台发布融资需求,以缓解甲方的资金压力。
为保障招财宝平台资金借出人的资金安全,现双方就甲方向乙方投保“企业贷款保证保险”(以下简称“保证保险”),由乙方为甲方融资需求提供增信事宜达成如下保险协议:
一、相关定义
(一)买家:指在甲方的淘宝/天猫网店铺购物的消费者。
(二)应收账款:指根据甲方、买家、淘宝网/天猫网及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支付宝”)的约定,买家在甲方店铺购物后,买家的应付货款冻结在余额宝内,并在买家确认收货后,资金继续冻结在买家余额宝内,直至赊购到期日。冻结期限内,该笔款项不得被提取或使用,也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处置。冻结期限届满后由支付宝负责将该笔销售款从买家余额宝帐户划付至甲方支付宝账户。
(三)招财宝平台:指由上海招财宝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财宝”)开发并运营的(网址为:88.taobao.com/zhaocaibao),向用户提供投融资信息(含金融产品信息)发布与管理,投融资产品交易管理,交易资金结算(由第三方非金融支付机构提供)等服务的金融信息中介服务平台。
(四)借出人:指经招财宝撮合,向在招财宝平台直接或间接发布融资需求的甲方提供借款、并与甲方签署《借款协议》(以下简称“借款协议”)的自然人。
(五)借款:指甲方店铺每成交一笔订单,于买家确认收货后的当日,在招财宝平台发布一条融资需求信息,接受招财宝平台借出人的借款。借款金额为买家实际应收帐款金额,借款期限为应收账款冻结期限。每一笔借款项下可有多名借出人。
(六)逾期还款:甲方在借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即为逾期。
(七)还款保障资产:甲方的应收帐款在冻结期限届满并划入甲方支付宝账户后,甲方同意支付宝继续对该笔账款予以冻结,直至甲方将该笔帐款所对应的借款还清为止。作为甲方在借款协议项下的还款保障资产。在发生逾期时,甲方授权支付宝或乙方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划扣逾期还款的金额,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以及逾期违约金(如有)。
(八)保证金:每笔借款达成后,甲方同意在借款划转至甲方指定账户时,将借款期间内应付的利息部分以保证金的形式交由乙方保管。在借款到期时,乙方将保证金退还至甲方原账户。
(九)赊购到期日:指根据淘宝网/天猫网的卖家提供的赊购服务内容,买家应当以增利宝基金份额赎回款项一次性或开始分期向卖家偿还货款的日期 。
二、投保方式
(一)甲方作为投保人对其在招财宝平台发布的所有本协议约定的借款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被保险人为借出人。
(二)甲方授权淘宝网及招财宝将甲方销售订单、应收帐款及借款情况,以数据同步的方式传送至乙方,乙方核实上述数据后,就每一笔借款出具保险单。
三、协议期限及保险期间
(一)本协议自甲方在线签订之日起生效,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最长不超过1年。本投保协议生效后,在协议期限内,甲方在招财宝平台达成的每笔借款协议都按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列入本保险的保障范围。
本协议期限届满后,若甲方继续选择加入余额宝分期,甲、乙双方一致同意, 如甲方 未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要求,并经乙方审核符合续保条件的,乙方将自动为甲方办理续保相关手续。
(二)每一笔借款的保险期间同借款期间,且最长不超过12个月。具体期限载明于保险单上,并以保险单为准。
(三)对于在本协议终止时仍处于保险期间内的借款合同,双方应按本协议约定向出借人承担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
四、保险保障内容及赔偿限额
(一)保险产品名称: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二)被保险人:借出人
(三)费率:万分之五,最低为0.01元。
(四)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达到保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仍未足额还款的,则保险人对投保人应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和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五)免责条款
主要责任免除条款: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3、被保险人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明知借款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仍进行提供贷款的;
4、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对借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且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6、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7、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8、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9、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10、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11、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针对借款人的除外;
对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2、投保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3、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4、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六)单笔赔偿限额
单笔赔偿限额为乙方在每个借款项下应当对每一借出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单笔赔偿限额为每个借款协议下的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和。
(七)免赔额/率:无。
(八)等待期:零天
保险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及其他保险相关内容,详见《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附件一)。本投保协议未涉及之处,以保险条款为准。保险条款与本投保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投保协议为准。
五、保险费及支付方式
(一)保险费:
乙方在协议期限内收取的每笔保费为: 借款金额 *万分之五。如低于0.01元的,则按0.01元收取。
(二)支付方式
甲方使用支付宝帐户支付保费,保费自动划转(代扣)至乙方保费收入专户。如果因甲方的支付宝余额不足导致支付失败,甲方应及时对支付宝进行充值以缴足保费。在甲方未足额支付保费的情况下,乙方有权继续采取支付宝代扣及其他方式向甲方收取保费。
六、业务流程
(一)投保流程
甲方向乙方投保保证保险,并同意淘宝网、天猫网、招财宝、支付宝等平台向乙方提供投保所需字段,具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字段信息:
借款协议编号、借款发布日期、资金划拨日期、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资金借出人姓名、身份证号。
(二)理赔流程
甲方应按照和借出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约定,积极向借出人履行还款义务。如甲方未在约定时间内履行还款义务,乙方将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就借出人因此遭受的本金及利息损失负责向借出人进行赔偿。
应收账款冻结期限内发生因买家原因被司法查封、扣押或冻结的,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偿还借款,乙方在赔偿后,甲方应将该笔应收账款无条件转让给乙方或乙方指定方,并承诺就应收转款转让签署一切法律文件,或履行一切法律必要程序。
(三)催收及追偿
1、乙方在赔偿后,即取得赔偿金额范围内的追偿权,甲方承诺向乙方全额返还乙方已经赔偿的保险金,乙方已经取得理赔款项的相关权益转让的除外。
2、发生逾期还款时,甲方同意并授权招财宝/支付宝直接扣划甲方支付宝账户余额(包括冻结账款),以优先支付乙方的追偿款。
3、甲方同意授权支付宝/招财宝直接从甲方支付宝账户中扣划的金额为甲方逾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见附件二《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4、乙方同意发生逾期还款时,被保险人(借出人)无需向甲方进行先行催收,乙方完成理赔后再向投保人行使追偿权。
(四)保证金收取、罚没与归还
1、保证金收取
甲方同意每笔借款成功后,将借款期间内应由甲方承担的利息部分以保证金形式划转至乙方指定的保证金帐户内,作为甲方投保乙方企业贷款借款保证保险的现金担保。
2、保证金归还
甲方在借款到期日如期归还借款本金至招财宝还款指定归集帐户后,乙方同意归还保证金(无息)并授权支付宝划转该笔金额归还至甲方缴纳保证金的帐户内。
3、保证金罚没
甲方同意并授权,当甲方未能在借款到期日如期归还借款本金至招财宝还款指定归集帐户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乙方向借出人理赔后,保证金无需归还, 直接作为乙方的追偿款。 。乙方不再就借款协议中约定的利息部分向甲方追偿。
七、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不得以乙方名义和信用对外签订抵押协议或出具担保函。
2、甲方在与乙方合作期间,应自觉维护乙方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于乙方商誉的言行。
3、甲方同意货款在买家确认收货或系统自动确认收货后按照相关约定冻结在买家支付宝账户内,冻结期限届满后由支付宝自动划付至甲方支付宝账户,并由支付宝将对该笔价款予以冻结,直至甲方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归还所有借款本金及利息。
4、甲方同意并承诺在保险事故发生乙方完成赔付并取得代位求偿权后,乙方有权对应收账款或还款保障资产进行处置,以优先支付乙方追偿款项,并授权支付宝将相应金额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银行账户。
5、甲方同意并承诺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不会对应收帐款进行转让、设置抵押、质押、债权担保或其他担保权益。
6、甲方应按照保险合同和本协议约定,履行保险合同义务并向乙方支付保险费。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本协议约定出具保险单,承担保险责任,并制定完善的业务服务流程。
2、提供网址、电话等供甲方查询具体保单信息等。
3、乙方在与甲方合作期间,应自觉维护甲方信誉,不得做出有损于甲方商誉的言行。
4、及时负责处理理赔事宜,办妥赔付金额的给付。
八、争议处理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方式予以解决。未能达成一致时,可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
九、协议变更和解除
(一)本协议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协议内容,如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时,须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并且经各方同意后,方可以书面形式变更。
(二)除另有约定外,每笔有效借款所对应的保险责任开始后,甲方不得申请解除保险合同或退保。
十、其他
本协议与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监管政策和自律规定为准。协议生效后,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出台的,双方应及时按照新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或行业自律规定变更相关协议。
投保人声明:甲方已对本保险协议及所附保险条款,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甲方义务条款、协议解除条款完全了解,并同意接受。
附件一: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业贷款保证保险
附件二: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附件一
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企业贷款保证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取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设立的、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的境内企业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
第三条 经国家监管部门批准开办企业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或者通过合法经营的第三方金融信息服务平台与投保人签订合法有效借款合同,向投保人提供借款的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能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且投保人拖欠任何一期欠款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等待期,则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对投保人应还而未还的贷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等待期”是指保险人为了确定保险损失已经发生及其程度,在被保险人提出书面索赔前需等待的一段时期。在此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采取一切必要合理的手段进行催收,在最大程度上减少损失。“等待期”自被保险人指定的应还款日后一日起算,具体天数由保险合同双方商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因下列任一情况导致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 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采用欺诈、串通等恶意手段订立借款合同的;
(三) 被保险人已知或依据合理推断明知借款人存在重大违约可能仍进行提供贷款的;
(四)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订立的借款合同被依法撤销或认定无效的;
(五) 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事先同意对借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改的;
(六) 作为金融机构的被保险人未按内部流程及规章审核投保人资质的或批准授信额度的;
(七)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和银行发生系统损坏、故障或被非法侵入的;
(八) 由于交易平台或/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和银行的过错或者基础电信设施故障。
(九) 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军事行动、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以及放射性污染;
(十一) 洪水、台风、地震、海啸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十二)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六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 投保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罚息、违约金、赔偿金、逾期利息以及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的其他损失、费用;
(二) 投保人在约定还款日之后,保险人赔款支付日之前归还的款项或被保险人依据借款合同或法律规定以划扣、冻结、抵消、执行第三人担保合同等方式获得的回款或金钱利益;
(三) 被保险人的任何间接损失;
(四) 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
第七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及赔偿金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九条 赔偿比例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金额为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赔偿比例。
除另有约定外,对于本保险合同不予赔付部分的损失,被保险人需自行承担。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期限最长为一年,起止时间以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为准。如果借款人提前还清贷款的,则本保险合同自提前还款日起即告结束。
保险费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 除另有书面约定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的,则保险人对未支付保险费所对应的借款合同下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约定的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由于非保险人可以控制的原因导致核定困难的,保险人应当在六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在投保本保险时,保险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基本情况类文件:包括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企业成立或变更信息时的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简历、身份证及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等;
(二) 企业资信类文件:包括央行征信记录、银行对账单、公用事业缴费单等;
(三) 企业经营类文件:包括企业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企业最近6个月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
(四) 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及该借款合同下的抵押、质押或第三方的担保证明文件等;
(五) 投保人所能提供的或保险人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借款债权存在保证或担保权的,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撤销、放弃、转让相应的保证、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权利,也不得以任何积极或消极的方式影响担保权利的效力。如投保人或/和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作为被保险人的金融机构或保险合同记载的第三方网络金融信息服务平台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贷款管理规定及其内部的流程、规章制度等,在严格审核投保人资信情况的基础上发放贷款,不得因其投保本保险而降低标准、简化流程、提高授信额度或放松风险管控。 作为被保险人的金融机构未履行审查义务或降低管控标准,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符合监管规定及被保险人内部流程规章的前提下,被保险人应准许或授权保险人在必要的时候调取、收集、核对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借款合同、审核文件、交易流水、账册等文件资料。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与保险人保险责任有关的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如有需要,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赔款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先行催收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对逾期借款进行催收。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以合理的方式在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日到期前及到期后以短信、电话等方式提醒借款人进行还款。
第二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以内填制《可能损失通知书》或以其他约定方式通知保险人。
同时被保险人应立即自力进行催收并填写《催收记录表》,催收方式不限于电话、短信、冻结借款人关联账户资金或提起财产保全及诉讼等。
被保险人自行催收期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 保险合同正本;
(二) 索赔申请书;
(三) 借款合同;
(四) 与借款合同有关的所有担保文件;
(五) 借款人的账户交易流水以及过往还款记录;
(六) 被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往来函件等;
(七) 被保险人签发的逾期款项催收文件或律师函;
(八) 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 其他与证明保险事故原因及损失程度有关的文件、资料等。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其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 投保人未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投保人未清偿借款合同中的贷款本金和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二) 投保人提供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的,保险人的赔偿以被保险人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金与贷款利息的部分为计算基础;
(三) 在依据本条第(一)或第(二)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绝对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计算赔偿。
具体公式为:
保险赔款=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承保的利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1-绝对免赔率),或投保人未能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承保的利息(或向投保人和担保人追偿或处置抵押物、质押物后,仍不足以清偿借款合同中约定的贷款本息的部分)-免赔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应及时行使向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被保险人已经从投保人、担保人处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应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投保人处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投保人、担保人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案件、参与诉讼、仲裁等争议的解决,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或确认。
索赔期限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法律)。
其它事项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保险合同内容。
第三十四条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签发批单,或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的书面协议。 除法律法规或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生效后不得退保。
附件二
支付宝账户扣款授权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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